申請說明

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
一、個人會員:凡從事物業設施管理相關之學者、專家、公職者、專業人員及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有行為能力者均可參加,但須經本會二名會員(代表)推薦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得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
二、團體會員:凡政府發照單位取得合法登記證明之物業及設施管理之相關行業、或公私立機構,均可申請加入,並以該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為代表,但須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,以行使權利。

三、贊助會員:凡對本會熱心貢獻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,經理事會通過者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四、榮譽會員:凡國內、外在物業施管理學術或專業上,卓越成就或貢獻之團體或個人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
五、學生會員:凡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就讀物業、設施管理相關學系之在學學生均可參加,但須經本會二名會員(代表)推薦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得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
會員(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。如有會員(代表)未繳納會費者,亦停止上述四項權利。

會員(代表)有下列之義務:
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理事會與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案。
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。

三、按時繳納會費。

四、協助發展本會會務。

會員(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與理事會決議時,或其言行有損及本會聲譽者,經會員(代表)檢舉及監事查明屬實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會員(代表)喪失會員(代表)資格或經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
會員(代表)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 

TFMA入會簡章